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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农业产业诚信联盟入退会管理办法

北京科技农业产业诚信联盟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一条 北京科技农业产业诚信联盟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的,秘书处颁发由本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书》,并于会员入会之日起30日内,在本会网站(公众号、刊物)上予以公布。

入会申请未通过理事会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向会员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大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四条 单位会员一般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需要对单位会员代表做出调整的,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代表调整情况确认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五条 个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六条 会员的处分或除名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会员出现本会章程中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并形成决议,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由理事会在收到申诉书后30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七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八条 会员应每年到本会进行注册。会员根据本会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可在本会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注册。

第九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二届6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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