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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农业产业诚信联盟入退会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农业产业诚信联盟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一条 北京科技农业产业诚信联盟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的,秘书处颁发由本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书》,并于会员入会之日起30日内,在本会网站(公众号、刊物)上予以公布。 入会申请未通过理事会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向会员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大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四条 单位会员一般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需要对单位会员代表做出调整的,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代表调整情况确认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五条 个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六条 会员的处分或除名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会员出现本会章程中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并形成决议,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由理事会在收到申诉书后30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七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八条 会员应每年到本会进行注册。会员根据本会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可在本会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注册。 第九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二届6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3年5月22日 |